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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9款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9款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9款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九款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經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合稱 ETF)者,得向本會申請核准募集單一連結所經理 ETF(下稱主基金)之連結基金(下稱 ETF 連結基金)。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 ETF 連結基金,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本文及第十二款規定之限制,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投資之主基金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連結」字樣及所投資之主基金名稱。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金管證投字第一○八○三一二一七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4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80312172 號令,自即日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9款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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