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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為維持國內證券市場之秩序及穩定,本會前於 114 年 4 月 7 日以金管證交字第 11403816383 號函知,自 114 年 4 月 7 日起,投資人經授信機構同意,得以具有市場流動性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二、貴公司所報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等規章並自 115 年 3 月 30 日起實施一案,業經本會於 114 年12 月 24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1140152273 號函同意,爰前揭本會114 年 4 月 7 日函之措施,自 115 年 3 月 30 日起停止適用。

三、請轉知各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配合辦理。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宏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輝先生)、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檢查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4 月 7 日管證交字第 11403816383 號函措施,自民國 115 年 3 月 30 日起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發布,要旨: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