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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三○○○八八四六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5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三○○○八八四六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三○○○八八四六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三○○○八八四六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丙輝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先生)、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尤昭文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瑞斌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3 月 27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08846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三○○○八八四六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發布,要旨: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三○○○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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