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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期貨信託事業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96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期貨信託事業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主旨

期貨信託事業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法規內容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核定期貨信託事業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並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