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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8、100 條所稱「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 」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8、100 條所稱「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 」

主旨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8、100 條所稱「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 」

法規內容

一、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所稱「以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係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應將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之文件、期貨信託契約及最近財務報表,傳輸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

二、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一百條第二項所稱「依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方式」,係指期貨信託事業將應為公告之事項傳輸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

三、期貨信託事業依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應公告之事項,應傳輸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8、100 條所稱「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