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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示「期貨交易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其他相關機構」之範圍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釋示「期貨交易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其他相關機構」之範圍

主旨

釋示「期貨交易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其他相關機構」之範圍

法規內容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明定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 一款所稱其他相關機構,指與期貨交易有關之現貨相關機構,包括股票期 貨契約與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 處、本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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