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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 72 條第 2 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99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 72 條第 2 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

主旨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 72 條第 2 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 項規定,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 並自即日適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三○ 一五八六九五號令、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金管證七字第○九四○ ○○六○一一號令、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七○○ 一三○八七號令及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七○○六 一六三一號令自即日廢止。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 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 局、本會資訊管理處(皆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2.24 金管證七字第 0930158695 號 令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12.21 金管證七字第 0940006011 號 令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4.23 金管證七字第 0970013087 號 令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1.18 金管證七字第 0970061631 號 令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3.11 金管證期字第 10 00008850 號令自即日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45 期 71 78-7195 頁)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 72 條第 2 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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