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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期貨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報酬為零之期貨顧問契約,係與期貨顧問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23110 委任契約之簽訂:三、不得以顧問服務為贈品或以價值與本約顯不相當之贈品勸誘投資人簽訂契約」規定不符,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循辦理。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01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期貨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報酬為零之期貨顧問契約,係與期貨顧問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23110 委任契約之簽訂:三、不得以顧問服務為贈品或以價值與本約顯不相當之贈品勸誘投資人簽訂契約」規定不符,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循辦理。

主旨

期貨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報酬為零之期貨顧問契約,係與期貨顧問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23110 委任契約之簽訂:三、不得以顧問服務為贈品或以價值與本約顯不相當之贈品勸誘投資人簽訂契約」規定不符,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循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無)正 本: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期貨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報酬為零之期貨顧問契約,係與期貨顧問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23110 委任契約之簽訂:三、不得以顧問服務為贈品或以價值與本約顯不相當之贈品勸誘投資人簽訂契約」規定不符,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循辦理。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發布,要旨:期貨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報酬為零之期貨顧問契約,係與期貨顧問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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