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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期貨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報酬為零之期貨顧問契約,係與期貨顧問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23110 委任契約之簽訂:三、不得以顧問服務為贈品或以價值與本約顯不相當之贈品勸誘投資人簽訂契約」規定不符,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循辦理。

會議日期 101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期貨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報酬為零之期貨顧問契約,係與期貨顧問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23110 委任契約之簽訂:三、不得以顧問服務為贈品或以價值與本約顯不相當之贈品勸誘投資人簽訂契約」規定不符,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循辦理。

主旨

期貨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報酬為零之期貨顧問契約,係與期貨顧問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23110 委任契約之簽訂:三、不得以顧問服務為贈品或以價值與本約顯不相當之贈品勸誘投資人簽訂契約」規定不符,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循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無)正 本: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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