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已取得核備之期貨信託銷售機構,嗣後發生每股淨值未符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1 款所定條件情事,原已取得核備之基金可否繼續銷售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所詢已取得核備之期貨信託銷售機構,嗣後發生每股淨值未符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1 款所定條件情事,原已取得核備之基金可否繼續銷售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所詢已取得核備之期貨信託銷售機構,嗣後發生每股淨值未符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1 款所定條件情事,原已取得核備之基金可否繼續銷售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 105 年 7 月 29 日中期商字第 1050003415 號函。
二、期貨信託事業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該等基金銷售機構應符合法規所定資格條件;至其後發生不符每股淨值條件情事者,其原經貴公會核備銷售之基金得否繼續銷售,應由期貨信託事業與所委任基金銷售機構於基金銷售契約自行約定之。
正 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