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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准證券經紀商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運用財富管理專戶為客戶執行資產配置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已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立基金款項收付專戶或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專戶辦理款項收付者,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期貨信託基金。

二、上開已依規定設立基金款項收付專戶或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專戶辦理款項收付之證券經紀商,應先經投資人同意,始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期貨信託基金,並應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簽訂有關資訊傳輸服務之契約,另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專戶辦理款項收付之證券經紀商並應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簽訂有關款項收付之契約。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