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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期貨商,對委任人舉辦講習、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乙案,請依說明二事項辦理,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期貨商,對委任人舉辦講習、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乙案,請依說明二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主旨

有關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期貨商,對委任人舉辦講習、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乙案,請依說明二事項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貴公會 102 年 8 月 14 日中期商字第 1020004653 號函辦理。

二、旨揭活動若有邀請非公司受雇人擔任講師或來賓者,應確實遵守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26 條第 2 項第 15 款規定,期貨顧問事業及人員不得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顧問有關業務,即該非公司受雇人之講師或來賓不得從事期貨顧問有關業務,請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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