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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期貨商,對委任人舉辦講習、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乙案,請依說明二事項辦理,請 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02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期貨商,對委任人舉辦講習、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乙案,請依說明二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主旨

有關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期貨商,對委任人舉辦講習、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乙案,請依說明二事項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貴公會 102 年 8 月 14 日中期商字第 1020004653 號函辦理。

二、旨揭活動若有邀請非公司受雇人擔任講師或來賓者,應確實遵守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26 條第 2 項第 15 款規定,期貨顧問事業及人員不得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顧問有關業務,即該非公司受雇人之講師或來賓不得從事期貨顧問有關業務,請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期貨商,對委任人舉辦講習、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乙案,請依說明二事項辦理,請 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發布,要旨:有關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期貨商,對委任人舉辦講習、座談會或說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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