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期貨商,對委任人舉辦講習、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乙案,請依說明二事項辦理,請 查照。
要旨
有關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期貨商,對委任人舉辦講習、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乙案,請依說明二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主旨
有關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期貨商,對委任人舉辦講習、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乙案,請依說明二事項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貴公會 102 年 8 月 14 日中期商字第 1020004653 號函辦理。
二、旨揭活動若有邀請非公司受雇人擔任講師或來賓者,應確實遵守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26 條第 2 項第 15 款規定,期貨顧問事業及人員不得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顧問有關業務,即該非公司受雇人之講師或來賓不得從事期貨顧問有關業務,請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