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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修正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第11條之1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書件之格式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公告修正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第11條之1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書件之格式

主旨

公告修正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第11條之1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書件之格式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1 條之 1 第1 項及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書件之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0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及第 11 條之 1 第1 項規定對不特定人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具申請書或申報書、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發行計畫、律師意見書及期貨信託基金現況資料表之格式如附件 1 至 6。

二、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具申請書及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之格式如附件 7 至 8。

三、本會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4 日金管證期字第 1060006777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告修正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第11條之1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書件之格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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