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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88條準用第57條第2項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0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88條準用第57條第2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88條準用第57條第2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八十八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其業務範圍為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規定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契約。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三○○四五四三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金管證期字第 1030045436 號令,自即日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88條準用第57條第2項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