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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之令

會議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期貨交易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所稱關係人之範圍,係指下列之人:

(一)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同業公會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與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

(二)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同業公會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之配偶。

(三)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同業公會之董事長(理事長)及總經理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四)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同業公會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或其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五)與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同業公會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人。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八六)台財證(五)第○五一六○號公告,自即日不再適用。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6 年 12月 10 日(八六)台財證(五)字第 05160 號公告,自即日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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