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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2款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有關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2款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2款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二款所稱經本會認可者,係指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所定之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認可暨測驗作業要點辦理,並取得測驗合格證明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八日(八六)台財證(五)字第○四一五六號公告及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八七)台財證(七)字第二五七三八號公告,自即日不再適用。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6 年 8月 8 日(八六)台財證(五)字第 04156 號公告,自即日不再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7 年 3月 25 日(八七)台財證(七)字第 25738 號公告,自即日不再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2款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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