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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八六)台財證(五)第O三五二O號函及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八六)台財證(五)第O五二四四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1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八六)台財證(五)第O三五二O號函及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八六)台財證(五)第O五二四四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八六)台財證(五)第O三五二O號函及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八六)台財證(五)第O五二四四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八六)台財證(五)第O三五二O號函及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八六)台財證

(五)第O五二四四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心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君女士)、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宏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代表人林○輝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6 年 6 月 25日(八六)台財證(五)第 0352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6 年 12 月 16日(八六)台財證(五)第 0524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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