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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八六)台財證(五)第O三二五O號函及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八六)台財證(五)第O四七二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八六)台財證(五)第O三二五O號函及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八六)台財證(五)第O四七二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八六)台財證(五)第O三二五O號函及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八六)台財證(五)第O四七二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八六)台財證(五)第O三二五O號函及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八六)台財證(五)第O四七二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心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君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6 年 6 月 1日(八六)台財證(五)第 0352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6 年 10 月 14日(八六)台財證(五)第 0472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八六)台財證(五)第O三二五O號函及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八六)台財證(五)第O四七二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發布,要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八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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