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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8條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8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8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期貨業內部稽核人員之進修時數規定如下:

(一)初任或離職滿二年再任內部稽核人員者,應於執行業務前二年內參加內部稽核講習達十二小時以上,執行業務後應每二年參加內部稽核講習達十二小時以上。

(二)其他事業兼營期貨業或期貨業兼營其他事業之內部稽核人員,已參加其他事業內部稽核講習課程時數得充抵上開內部稽核講習時數。

(三)期貨業內部稽核人員如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於取得證照當年,得充抵上開執行業務前或執行業務後之內部稽核講習六小時。

三、本會認定辦理期貨業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前之內部稽核講習機構為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執行業務後之內部稽核講習機構為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同業公會、本會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認定之機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金管證券字第○九九○○六四一七四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11 月 17 日金管證券字第 09900641742 號令,自即日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8條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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