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專營期貨商、兼營期貨商及外國期貨商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與期貨商財務比率月報表格式之令
要旨
有關專營期貨商、兼營期貨商及外國期貨商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與期貨商財務比率月報表格式之令
主旨
有關專營期貨商、兼營期貨商及外國期貨商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與期貨商財務比率月報表格式之令
法規內容
一、訂定專營期貨商、兼營期貨商及外國期貨商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與期貨商財務比率月報表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並自期貨商申報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八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一○○三六三四○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18 日金管證期字第 1100363404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3 月 7 日金管證期字第 1130381048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