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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2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主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日本大阪堂島商品交易所、美國芝加哥選擇權交易所及美國 CBOE 期貨交易所更名。

二、更新後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詳如附件。上開期貨商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應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之期貨交易契約為限。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發布,要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