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廢止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三○○○三七四一號令(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 年 8 月 3 日金管證七字第 0930003741 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