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6條規定及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7條、第15條之1、第25條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6條規定及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7條、第15條之1、第25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6條規定及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7條、第15條之1、第25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廢止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三○○○五三五二號令(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1 月 4日金管證七字第 0930005352 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