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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5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股票尚未公開發行之期貨商,於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事項,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及申報;財務報告相關附件之申報,亦同。

二、前點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期貨商管理系統媒體申報作業」網站(https://report.taifex.com.tw/) 。

三、本令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七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一二○三八二六四八三號令,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6 月 17 日金管證期字第 11203826483 號令,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02 日發布,要旨: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之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