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0條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0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0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期貨商財務報告之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如附件。
二、期貨商財務報告除應依本規定格式揭露資訊外,並應依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除格式一之一至格式二及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生效外,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四○三八五六○九八號令,除格式一之一至格式二、格式四、格式十一之四至格式十一之六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廢止外,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403856098 號令,除格式一之一至格式二、格式四、格式十一之四至格式十一之六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廢止外,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