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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案,請依說明辦理 ,請 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6 條第 2 項規定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主旨

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6 條第 2 項規定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以下簡稱審核辦法)規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院 99 年 12 月 31 日金發字第 0990001450 號函及 100 年 1 月 13 日金發字第 1000000023 號函辦理。

二、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以下簡稱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節,准予照辦。

三、依審核辦法第 7 條規定,經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於每年 10 月底前檢附次年度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相關文件陳報本會;陳報文件內容如與實際開辦情形不符者,應於課程舉辦前將修正後之相關內容陳報本會,請確實配合辦理。

正 本: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副 本: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案,請依說明辦理 ,請 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發布,要旨: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