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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案,准予照辦,並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案,准予照辦,並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主旨

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案,准予照辦,並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規定辦理,兼復貴公會 99 年 9 月 17 日中證商教字第 0990001915號函及 99 年 8 月 6 日中證商教字第 099000159 號函。

二、依「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 7 條規定,經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於每年 10 月底前檢附次年度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相關文件陳報本會;陳報文件內容如與實際開辦情形不符者,應於課程舉辦前將修正後之相關內容陳報本會,請確實配合辦理。

三、按我國上市(櫃)、興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將分別於2013 年及 2015 年起全面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Reporting Standards,IFRS)編製,考量我國現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與 IFRS 仍有部分差異,為利及早因應及強化 IFRS 實務運用能力,爰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應進修 IFRS 相關課程,具體規範如下,請配合宣導及開辦相關課程:

(一)證券商、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本會主管之公開發行金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會計主管應於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參加經核准辦理「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之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所開辦之 IFRS 相關課程訓練至少 15 小時以上。

(二)其餘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應於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年 12 月 31 日期間,參加經核准辦理「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 6條第 2 項第 3 款之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所開辦之 IFRS 相關課程訓練至少 15 小時以上。

(三)前開 IFRS 相關課程訓練時數,可計入當年度會計主管持續專業進修時數計算,以每年不超過 3 小時為限。當年度進修時數超過 3小時部分,可於續後年度計入會計主管持續進修時數計算,以每年不超過 3 小時為限。

(四)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如於 2010 年至 2014 年期間曾經參加經核准辦理「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1 款或第 2款之初任會計主管專業訓練或首次辦理公開發行之公司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者,基於此二類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內容已含括 IFRS 相關課程訓練 15 小時以上,爰此二類會計主管無需依上開說明再強制進修 IFRS 相關課程至少 15 小時。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案,准予照辦,並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發布,要旨: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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