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要旨
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主旨
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以下簡稱審核辦法)規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校 100 年 2月 16 日崑科大會資字 1000000749 號函辦理。
二、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以下簡稱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節,准予照辦。
三、依審核辦法第 7 條規定,經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於每年 10 月底前檢附次年度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相關文件陳報本會;陳報文件內容如與實際開辦情形不符者,應於課程舉辦前將修正後之相關內容陳報本會,請確實配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