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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請註銷辦理「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會計主管持續進修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案,准予照辦。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03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所請註銷辦理「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會計主管持續進修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案,准予照辦。

主旨

所請註銷辦理「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會計主管持續進修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案,准予照辦。

法規內容

說明:(無)說 明:

復 貴校 103 年 11 月 14 日原推字第 1030003734 號函。

正 本:

中○大學(00000 ○○市○○路 200 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請註銷辦理「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會計主管持續進修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案,准予照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發布,要旨:所請註銷辦理「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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