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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持續進修機構乙案,同意照辦,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9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持續進修機構乙案,同意照辦,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主旨

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持續進修機構乙案,同意照辦,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6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持續進修機構乙案,同意照辦,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校 109 年 5 月 8 日實管字第 1090004338 號函及 109 年 5 月 28 日實管字第 1090005101 號函及109 年 6 月 4 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依本會「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 7條規定,經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於每年 10 月底前檢附次年度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相關文件陳報本會;陳報文件內容如與實際開辦情形不符者,應於課程舉辦前將修正後之相關內容陳報本會,請確實配合辦理。

三、所報會計主管之線上課程教學規劃,請依規劃內容,確實執行。

正 本:實踐大學(代表人陳○貴先生)、本局佈告欄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珩先生)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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