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一)台財證(六)字第O三O五一號函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八七)台財證(六)字第OO五O九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要旨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一)台財證(六)字第O三O五一號函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八七)台財證(六)字第OO五O九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一)台財證(六)字第O三O五一號函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八七)台財證(六)字第OO五O九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一)台財證(六)字第 O 三 O 五一號函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八七)台財證(六)字第 OO 五 O 九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1 年 11 月 25 日(八一)台財證(六)字第 0305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7 年 2 月 19 日
(八七)台財證(六)字第 00509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