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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8條及第37條規定之令

會議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8條及第37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8條及第37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為申請於證券交易所創新板上市買賣或登錄戰略新板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之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以受查公司與外部財務報導及保障資產安全有關之內部控制制度中,屬重大營運循環及管理程序之內部控制為其審查範圍,其所應涵蓋之期間如下:

(一)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為二月至四月者,涵蓋期間為前一年度第三季及第四季。

(二)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為五月至七月者,涵蓋期間為前一年度第四季及當年度第一季。

(三)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為八月至十月者,涵蓋期間為當年度第一季及第二季。

(四)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為十一月至次年一月者,涵蓋期間為當年度第二季及第三季。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十年三月三十一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一○○三三五○二三八號令,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3 月 31 日金管證審字第 11003350238 號令,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203860676 號令,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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