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4條第1項、第36條、第46條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9條、第20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26條、第36條之2、第37條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4條第1項、第36條、第46條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9條、第20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26條、第36條之2、第37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4條第1項、第36條、第46條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9條、第20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26條、第36條之2、第37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內部稽核人員名冊、年度稽核計畫(或實際執行情形)申報表、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缺失改善情形申報表、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建議書等相關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並自申報一百十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等相關書件開始適用;本會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一00三六三七八九五號令,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9 月 30 日金管證審字第 11003637895 號令,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