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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八二四八五號函,及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O)台財證(六)字第一七O九二九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八二四八五號函,及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O)台財證(六)字第一七O九二九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八二四八五號函,及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O)台財證(六)字第一七O九二九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八二四八五號函,及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O)台財證(六)字第一七O九二九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經濟部、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宏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代表人王○心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8 年 9 月 30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 8248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12 月 31日(九O)台財證(六)字第 170929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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