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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延長公開發行公司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份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期限,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公告延長公開發行公司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份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期限,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延長公開發行公司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份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期限,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延長公開發行公司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份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期限,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因應一百十二年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續假期,延長公開發行公司公告並申報一百十二年三月份營運情形之期限至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二日。

二、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指下列事項:一、合併營業收入額。二、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復依本會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七○三四五四八八號令規定,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及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三款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告延長公開發行公司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份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期限,並自即日生效。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發布,要旨:公告延長公開發行公司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份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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