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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台財證稽字第○九一○○○五八○五號函、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台財證稽字第○九二○○○一八三三號函及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台財證稽字第○九二○○○一八三四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台財證稽字第○九一○○○五八○五號函、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台財證稽字第○九二○○○一八三三號函及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台財證稽字第○九二○○○一八三四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台財證稽字第○九一○○○五八○五號函、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台財證稽字第○九二○○○一八三三號函及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台財證稽字第○九二○○○一八三四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台財證稽字第○九一○○○五八○五號函、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台財證稽字第○九二○○○一八三三號函及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台財證稽字第○九二○○○一八三四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11 月 18日台財證稽字第 091000580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4 月 30日台財證稽字第 092000183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4 月 30日台財證稽字第 092000183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台財證稽字第○九一○○○五八○五號函、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台財證稽字第○九二○○○一八三三號函及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台財證稽字第○九二○○○一八三四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發布,要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台財證稽字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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