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台財證六字第O九二OOOO八五六號函及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十)台財證(六)字第OO六一二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要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台財證六字第O九二OOOO八五六號函及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十)台財證(六)字第OO六一二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台財證六字第O九二OOOO八五六號函及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十)台財證(六)字第OO六一二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台財證六字第O九二OOOO八五六號函及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十)台財證(六)字第OO六一二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3 月 4 日台財證六字第 0920000856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11 月 16 日(90)台財證(六)字第 00612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