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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8條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有關「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8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8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八條規定,訂定相關申請書表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二○○四七一一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金管證審字第 1020047117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8 月 21 日金管證審字第 1140383856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8條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