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8條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8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8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八條規定,訂定相關申請書表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二○○四七一一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金管證審字第 1020047117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8 月 21 日金管證審字第 1140383856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