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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四四四八號函及(八八)台財證(六)字第○四四四九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四四四八號函及(八八)台財證(六)字第○四四四九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四四四八號函及(八八)台財證(六)字第○四四四九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四四四八號函及(八八)台財證(六)字第○四四四九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經濟部、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均含附件)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8 年 11 月 30 日(88)台財證(六)字第 04448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8 年 11 月 30 日(88)台財證(六)字第 04449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四四四八號函及(八八)台財證(六)字第○四四四九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發布,要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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