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保險公司審查會設置要點

會議日期 111 年 09 月 21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10493638 號函訂定全文 12 點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0492877C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4 點;並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原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純網路保險公司審查會設置要點;新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保險公司審查會設置要點)

法規內容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公平、公正辦理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案審查作業,特設置數位保險公司審查會(以下簡稱本審查會)。

二、本審查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案之審查。

(二)與審查過程或審查結果有關事項之建議。

三、本審查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主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就本會主管與具有保險學理或實務、經營管理、科技及資訊安全等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四、審查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改聘或因職務變動改聘者,其任期至原任審查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本會應於審查委員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辦理新任審查委員遴聘事宜。

五、審查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專家及學者出席費、交通費及審查費。

六、本審查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七、本審查會開會,扣除自行迴避或本會要求迴避之委員,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決議時,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八、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查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如審查委員不克親自出席者,得提出書面意見。

九、本審查會工作人員對於本審查會開會過程應詳實記錄,由全體出席委員簽名確認後,並將審查結果送交本會。

十、審查委員應公平、公正辦理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案審查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或由本會要求其迴避:

(一)就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案之發起人或其關係企業或前開發起人或關係企業所成立之非營利組織間現有或最近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等實質利害關係。

(三)審查委員本人認其有不能公平、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有其他具體事證證明其不能公平、公正執行職務,經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案之發起人檢具具體事證向本會提出,並經本會查證屬實。

(五)本會認審查委員有不能公平、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審查委員於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案之第一次審查會議前,應出具有無前項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十一、審查委員於任期內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藉審查職務,要求、期約、收受金錢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直接或間接利用審查職務之便圖利自己或他人。

(三)就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案接受他人請託或關說。

十二、審查委員自接獲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案有關資料之時起二年內,不得擔任經核准設立之數位保險公司預定董監事、預定經理人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並不得擔任下列法人之負責人、受聘僱人員或其他具有實質控制力之人:

(一)經核准設立數位保險公司之發起人。

(二)經核准設立數位保險公司或其發起人之關係企業。

(三)經核准設立數位保險公司或其發起人所成立之非營利組織。

十三、審查委員及參與審查會會議之人員,對於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案相關書件、所涉之營業秘密及審查過程,除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審查後亦同。

前項人員對於審查結果,於未正式對外公告前,應保守秘密。

十四、審查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解除其委員資格,遺缺得由本會另行聘兼或派兼之:

(一)違反第十點規定,且足以認定其執行審查有偏頗之情事。

(二)違反第十一點至前點規定。

(三)有其他情事,足認其不適任。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保險公司…」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