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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確保保險業穩健經營,維護消費者權益,及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 事項第 15 點之 1 及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20 點規定,保險 商品費用(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之精神,請轉知所屬會員 應切實檢視確認所銷售之保險商品,相關支付之佣金、獎金及營業費用, 不應超過附加費用等,而有費差損情事,嗣後如查有違反者,本會將視情 節輕重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請轉知所屬會員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5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為確保保險業穩健經營,維護消費者權益,及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15 點之 1 及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20 點規定,保險商品費用(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之精神,請轉知所屬會員應切實檢視確認所銷售之保險商品,相關支付之佣金、獎金及營業費用,不應超過附加費用等,而有費差損情事,嗣後如查有違反者,本會將視情節輕重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請轉知所屬會員辦理,請查照。

主旨

為確保保險業穩健經營,維護消費者權益,及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15 點之 1 及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20 點規定,保險商品費用(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之精神,請轉知所屬會員應切實檢視確認所銷售之保險商品,相關支付之佣金、獎金及營業費用,不應超過附加費用等,而有費差損情事,嗣後如查有違反者,本會將視情節輕重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請轉知所屬會員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無)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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