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減少保險招攬爭議,請貴公會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要旨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減少保險招攬爭議,請貴公會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減少保險招攬爭議,請貴公會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邇來發現部分壽險公司依「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 6 點所定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 70 歲以上客戶之銷售過程錄音範本,其內容有與貴公會於「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所定「錄音或錄影銷售過程紀錄範本」雷同,而未依本會 107 年 11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8390 號函,自行檢視內部常見爭議類型予以調整,且業務員僅依貴公會所定範本逐字宣讀,未有相關解說,承保前之覆審作業亦僅著重於檢視錄音檔內容與錄音範本之一致性等情形,有違公平待客原則。
二、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重申壽險公司執行前揭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過程之錄音或錄影紀錄作業時,不得僅依照貴公會所定上開「錄音或錄影銷售過程紀錄範本」逐字宣讀銷售過程,應加入防範發生各公司常見招攬爭議類型、依連結投資標的類型就投資標的特性及投資風險之提醒客戶事項,如有違誤之情事,本會將視情節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三、另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確保其得充分知悉保險業提供之訊息,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檢核保戶所留存之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不得為招攬之保險業務員之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且應比對上述聯絡資料是否有相同或集中之異常情形,並應就該等情形主動暸解及聯繫保戶處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