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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為避免發生個人資料外洩致民眾權益受損之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就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應切實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及資料安全維護工作,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保險法第 177 條之 l 第 2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以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要旨

重申為避免發生個人資料外洩致民眾權益受損之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就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應切實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及資料安全維護工作,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保險法第 177 條之 l 第 2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以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請查照。

主旨

重申為避免發生個人資料外洩致民眾權益受損之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就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應切實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及資料安全維護工作,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保險法第 177 條之 l 第 2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以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依據本會 108 年 10 月 18 日金管法字第 1080136441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劉○元先生)、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柯○彬先生)、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光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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