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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 101 年 12 月 27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102568150 號「一定規模以上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請轉知一定規模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時,應確實依上開函示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檢送 101 年 12 月 27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102568150 號「一定規模以上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請轉知一定規模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時,應確實依上開函示辦理,請查照。

主旨

檢送 101 年 12 月 27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102568150 號「一定規模以上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請轉知一定規模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時,應確實依上開函示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 101 年 12 月 27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102568150 號「一定規模以上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請轉知一定規模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時,應確實依上開函示辦理,請查照。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鐘○豪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90494712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送 101 年 12 月 27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102568150 號「一定規模以上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請轉知一定規模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時,應確實依上開函示辦理,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發布,要旨:檢送 101 年 12 月 27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10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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