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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修正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申請表」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檢送本會修正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申請表」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檢送本會修正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申請表」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本會修正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申請表」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旨揭修正後申請表,業同時登載於本會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之「表單下載」項下。

二、爾後保險業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向本會申請核准時,應檢附旨揭修正後申請表,並確實填列相關內容及檢附相關申請文件。本會 107 年 1 月 15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704500170 號函所附申請表不再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請更新法規查詢網頁相關申請表連結)、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請更新法源法律網頁相關申請表連結)、本會檢查局、保險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1 月 15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704500170 號函,所附申請表,不再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 月 5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00438809 號書函,所附申請表,不再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送本會修正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申請表」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發布,要旨:檢送本會修正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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