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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 48 年 6 月 9 日台財錢發字第 040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財政部 48 年 6 月 9 日台財錢發字第 040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財政部 48 年 6 月 9 日台財錢發字第 040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財政部 48 年 6 月 9 日台財錢發字第 040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台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柯○彬先生)、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光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保險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48 年 6 月 9 日台財錢發字第 0409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財政部 48 年 6 月 9 日台財錢發字第 040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發布,要旨:財政部 48 年 6 月 9 日台財錢發字第 04090 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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