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要旨
核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主旨
核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法規內容
一、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稱「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不包括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招攬營利事業投保下列國外保險商品之情形:
(一)海運及商業航空保險:包括被運送之貨物、運送貨物之運輸工具及所衍生之任何責任。
(二)國際轉運貨物保險。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3 日金管保綜字第 11104688811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