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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為基礎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等防制洗錢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為基礎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等防制洗錢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為基礎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等防制洗錢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主 旨: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為基礎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等防制洗錢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本會近期接獲民眾反映,指陳金融機構未依風險基礎原則,對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或其家庭成員,於辦理金額較低之交易,以執行防制洗錢措施為由,詢問客戶諸多事項等,致生爭議。

二、按金融機構辦理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確實依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6 條規定,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至辦理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其家庭成員或其密切關係之人之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依「洗錢防制法」第 7 條及「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10 條規定,亦應運用適當之風險管理機制辦理。請再予檢視所訂定之風險評估項目,檢討風險因素態樣之妥適性,避免因執行防制洗錢措施,過度干擾客戶,影響交易便利性。

三、另為提升保險業者運用風險基礎方法之效能,請參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最佳實務指引(主題:保險業運用風險基礎方法執行強化及簡化客戶審查及持續監控機制之實務參考作法)」,並請強化員工之應對訓練,向客戶妥適說明溝通,避免引起客戶誤解及不便。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鐘○豪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藍○鼎先生)副 本:本會保險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為基礎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等防制洗錢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發布,要旨: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為基礎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等防制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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