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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三點附表六、「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 8 點、第 8 點之 2規定及「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會分別以112 年 3 月 2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204907781 號令、112 年 3 月2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204907783 號令、112 年 3 月 2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204907785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會議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要旨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三點附表六、「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 8 點、第 8 點之 2規定及「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會分別以112 年 3 月 2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204907781 號令、112 年 3 月2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204907783 號令、112 年 3 月 2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204907785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三點附表六、「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 8 點、第 8 點之 2規定及「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會分別以112 年 3 月 2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204907781 號令、112 年 3 月2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204907783 號令、112 年 3 月 2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204907785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主 旨:「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三點附表六、「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 8 點、第 8 點之 2規定及「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會分別以112 年 3 月 2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204907781 號令、112 年 3 月2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204907783 號令、112 年 3 月 2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204907785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請貴公會一併轉知所屬會員,旨揭修正規定所涉人身保險商品送審原則及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新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應按旨揭修正規定送審。

(二)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人身保險商品:

1.自實施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按旨揭修正規定辦理。

2.除僅配合旨揭修正規定而修正者,得逕予修正出單,並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實施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且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該準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三)其他配套措施:

1.基於契約安定性及不溯既往原則,有效契約仍依契約簽訂當時之保險單條款約定辦理。

2.僅配合旨揭修正規定修正者,如為與原商品區隔變更商品名稱時,其變更之方式僅限於在原商品名稱後以括號附註或在原商品名稱前冠「新、真、好、超」等字方式辦理,並得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李○居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鐘○豪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簡○明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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