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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修正本會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公告修正本會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修正本會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修正本會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6 條第 3 項及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會職掌法令關於保險業務部分,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

二、本會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金管保綜字第 11004943541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金管保綜字第 11004943541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0 月 4 日金管保產字第 11204931691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告修正本會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發布,要旨:公告修正本會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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