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6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會議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各種準備金,包括各種準備金及調整項目,調整項目為加計保險業以其所簽發且屬保險合約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墊繳保費餘額,減計保險合約資產、再保險合約資產、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