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要旨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各種準備金,包括各種準備金及調整項目,調整項目為加計保險業以其所簽發且屬保險合約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墊繳保費餘額,減計保險合約資產、再保險合約資產、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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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一、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各種準備金,包括各種準備金及調整項目,調整項目為加計保險業以其所簽發且屬保險合約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墊繳保費餘額,減計保險合約資產、再保險合約資產、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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