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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各種準備金,包括各種準備金及調整項目,調整項目為加計保險業以其所簽發且屬保險合約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墊繳保費餘額,減計保險合約資產、再保險合約資產、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發布,要旨: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